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保护

来源:陕西“单一窗口”

2025年05月06日 13:23 3 次

近年来,尽管周遭环境不断变化,但“企业出海”一直是经济发展中的“高频词”。据报道,2024年,以智能制造、新能源、跨境电商、创新科技为代表的行业龙头企业加速出海,整体规模呈现增长态势[1]。而随着“企业出海”业务的不断加速,“商标”这一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在“企业出海”过程中的保护就尤其重要。本文以海关视角为切入点,结合已办结案件,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保护进行探讨,为相关法律事务的办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思路。

一、案例引入
2024年10月,A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xxxxxx)。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XX”商标的商品50000余件,价值人民币40000余元。经海关联系,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XX”(海关备案号:TXX-XXXX)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经调查,认为A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的商品上使用的“XX”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A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A贸易有限公司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另查,A贸易有限公司曾因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在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侵权行为,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A贸易有限公司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可以按照一般阶次处罚。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A贸易有限公司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三项裁量,决定没收A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货物(“XX”商标的商品50000余件),并处罚款。
根据以上案例,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应重点关注商标权利基础的取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种类、商标权利人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的配合义务、行政处罚后商标权利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等。

二、商标权利基础的取得

根据我国法律及国际通行规则,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地域性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三十四至第五十条还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类型、要求及流程,本文不作进一步讨论。

依照上述规定,如商标所有人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保护。如商标所有人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希望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依照这些国家的商标法律规定在这些国家分别进行注册,或者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之要求,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且越早申请注册或申请领土延伸越有利于我国企业的优质商品顺利出海及布局。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国海关可以采取依申请保护措施和依职权保护措施两种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依申请保护措施,指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依法予以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职权保护措施,指的是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扣留货物后,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海关调查后认定侵权的,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商标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中的配合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系海关在日常工作中对A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进行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XX”商标的商品50000余件,价值人民币40000余元。经海关联系,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XX”(海关备案号:TXX- XXXX)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首先,商标权利人已经申请了“XX”注册商标。

其次,商标权利人将上述商标进行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再次,海关会根据商标权利人在进行海关备案时留存的联系方式与商标权利人取得联系,并发送《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等文件。商标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并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此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商标权利人等待案件是否认定侵权的结果即可。如认定侵权,海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定不侵权,海关将恢复相关货物通关程序。

五、海关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商标权利人仍可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认定案涉货物属于侵犯商标权利人商标权的商品,A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商标权利人仍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就A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商标权利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判令A贸易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述商标权利人在请求海关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均可以计入维权合理开支,人民法院将结合证据情况,结合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结语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企业在选择和使用商标时,往往将商标与企业字号进行对应并注册使用。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诚信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亦会投入大量资金和宣传推广,将自身使用的商标打造成知名品牌,自身企业字号进而同步成为企业知名字号,这亦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2]。企业出海过程中,建议商标权利人寻求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的帮助,善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为“中国品牌”顺利出海保驾护航。

注释:[1]参见李雪钦:《讲好中国品牌故事》,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25年01月10日第10版。[2]参见李宣:《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办理思路》, 载微信公众号“大成律师事务所”,2025年01月03日。

作者李宣,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合伙人(待备案);执业领域: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刑事、公司与并购重组、房建与能源;邮箱:xuan.li@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