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陕西“单一窗口”

2023年04月24日 14:37 14 次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商函〔2021〕68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做好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相关试点培育工作,进一步规范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申报认定、考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 号)《商务部等 8 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 号)精神,参照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以及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以下简称“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具备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特色服务贸易优势,对全省服务贸易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市(区)。

陕西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对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市(区)。

陕西省服务贸易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是指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服务贸易企业相对集聚,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对全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服务贸易专业园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

陕西省服务贸易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是指创新发展能力强,服务进出口业绩突出,企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对全省发展某一行业服务贸易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或者在重点领域成长性强、发展潜力显著,经申报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

第三条 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申报认定以及考评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系统、实绩主导,区别差异、分级评定,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科学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已获批国家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地区自动被认定为省级服务贸易创 新发展试点;已获批中国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自动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第四条 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及考评管理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管委会)将服务贸易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包括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二)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以安排用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经费,制定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改善、重点行业布局、服务贸易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三)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建设,有设立行业协会的基础。

(四)具备发展特色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外向型服务企业。

(五)服务贸易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地级城市 30 家以上;其他城市或开发区20 家以上);服务贸易产业可达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地级城市 2000 万美元以上;其他城市或开发区 1000 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管委会)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包括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二)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安排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经费,用于支持配套设施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离岸和在岸外包业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

(三)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 有设立行业协会的基础。

(四)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和供给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五)服务外包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地级城市 30 家以上,其他城市或开发区15 家以上);服务外包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合同执行额,地级城市500 万美元以上;其他城市或开发区 300 万美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发展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列为重要发展方向,拟定了园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具体支持政策。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贸易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等工作。

(三)服务贸易发展定位准确,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服务贸易企业集聚度较高,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综合创新能力强,有特色服务贸易和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的潜力,具备服务贸易中小企业孵化、人才培训及政策咨询能力。

(四)园区内服务贸易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国家级试点地区 20 家以上,其他地区 10 家以上);服务贸易发展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国家级试点城市 500 万美元以上,其他地区 200 万美元以上)。文化出口园区和中医药服务出口园区除外。

(五)文化出口园区内文化类企业达到 10 家或上年度文化出口额达到 50 万美元(含 50 万美元);中医药服务出口园区内中医药企业达到 3 家以上或上年度中医药服务出口额达到 30 万美元(含 30 万美元)。

第八条 申报省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

(二)服务外包、技术贸易类企业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含 1000万美元)或实际执行额在同行业位居前列;其他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 300万美元以上(含 300 万美元)或服务进出口额在重点发展领域位居前列。文化出口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 50 万美元以上(含 50 万美元),中医药服务出口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30 万美元以上(含 30 万美元)。

(三)企业服务进出口额在本地区本领域排名领先,或增速高发展潜力大。

(四)企业员工人数不低于 20 人(服务外包、技术贸易类企业人数不低于 50 人),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五)服务外包企业应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者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已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可优先考虑。

(六)申报前两个年度,在财务、税务、通关、外汇、用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无违法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七)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注册并按时填报数据。

(八)若企业相关项目获得商务部认定的服务贸易“典型案例”,或者相关项目作为可推广复制的经验被商务部在全国范围推广的,以及获得其他省部级荣誉,可适度放宽条件,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地政府(管委会)申请书。

(二)《陕西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申报表》《服务贸易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统计汇总表》。

(三)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四)当地政府(管委会)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贸易发展支持资金政策等相关文件。

(五)其他与申报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十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地政府(管委会)申请书。

(二)《陕西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表》《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统计汇总表》。

(三)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四)当地政府(管委会)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资金政策等相关文件。

(五)其他与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申请书。

(二)《陕西省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申报表》《园区服务贸易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统计汇总表》。

(三)当地鼓励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相关支持政策文件。

(四)其他与申报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陕西省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申报表》。

(三)上年度服务进出口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1.业务合同复印件,2.银行收付款或收付汇证明材料复印件,3.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4.其它材料),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上年度企业员工数量及人员结构说明。

(五)近两个年度企业无违法行为、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法人承诺书。

(六)服务外包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国际资质认证、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受到省部级表彰情况,项目受支持情况。上述所有申报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版。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三条 初审。每年由省商务厅印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向省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商务厅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 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初审通过后,省商务厅召集省级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查阅资料、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公示。评审通过后,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审批和认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之后,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由省商务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分别授予“陕西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陕西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牌匾并颁发证书;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企业,由省商务厅审批认定,授予“陕西省服务贸易示范园区”或“陕西省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牌匾并颁发证书。从认定之日起,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即可依法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支持政策;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可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第五章 考评与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考评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评,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考评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十八条 考评内容。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年度考评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综合考评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示范带动情况、下一步发展思路等。省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考评主要包括年度服务进出口额、研发创新情况、市场开拓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考评方式。主要采取信息报送、资料核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公示之后,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考评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资格,或由省商务厅撤销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省级有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虚报数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被考评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以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应利用有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体系,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等工作;支持省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加强核心技术、商业模式等研发创新,打造服务知名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服务进出口业务,开展人才培训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我省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