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出海目的国海关制度(二)——阿联酋
2024年08月19日 13:56 34 次
引言
近年来,中东各国不断推出各种开放性经贸政策,这不仅有利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为中国企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
阿联酋等中东国家日益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热门目的国。随着5月30日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的成功
举行,中阿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在掘“金”中东前,了解当地的海关监管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聚焦与中阿贸易息息相关的阿联酋海关监管制度,帮助企业合
规出海。
一、中阿贸易态势
阿联酋是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和富查伊拉等七个酋长国组成的联邦国家,其位于东西方
的十字路口。其中,阿联酋与中国建立的经贸联系尤为突出,成为双边合作的典范。
根据联合国COMTRADE国际贸易数据库的记录,2023年中国对阿联酋的出口额为556.8亿美元。阿联酋与中国之间的合作关
系正在多个领域蓬勃发展。今年以来,中国电动汽车制造商蔚来和小鹏汽车宣布与阿联酋企业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阿联酋中
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在11月份续签了一项价值49亿美元的货币互换协议,同时,迪拜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了合
作协议。另外,阿联酋的主权财富基金穆巴达拉投资公司于去年9月份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1]
与此同时,阿联酋与中国的合作也引起了美国的关注。据报道,美国已经对阿联酋人工智能公司G42发出警告,要求其降低在
中国市场的活跃度。
以阿联酋为典型代表,中国与海湾国家的关系正日益紧密。有分析人士指出,中美竞争是海湾国家转向中国的原因之一。阿联
酋有“阿拉伯世界中最大的中国企业孵化器”之称,中企在乘东风而起之际,仍需做好进出阿联酋的海关合规。
二、阿联酋海关介绍
(一)阿联酋联邦身份、公民身份、海关和港口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ICP”)
ICP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预算的联邦政府机构,是负责海关程序、检查、控制、关税和海关数据的联邦实体。ICP有权对
出入境口岸的设置作提议,并由内阁颁布法令予以确定。它还负责打击通过阿联酋港口的所有进港、出港和过境货物的海关走
私和欺诈行为。
(二)阿联酋联邦海关署(以下简称“FCA”)
FCA在阿联酋范围内的所有海关检查站检查进口、出口和过境商品。如有要求,FCA可在阿联酋境内设立海关检查站。同时,
FCA建立起一个与相关地方海关实体合作的中央机制,以便根据现行公约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合会”或
“GCC”)成员国一起征收和分配海关费用。
在日常的进出口业务中,一般由各酋长国的海关当局与进出口商打交道,各酋长国海关程序大体相同,其中迪拜酋长国作为重
要的国际商贸中心,其通关规则尤具代表性,故下文中有关阿联酋进出口的注意事项均以迪拜为例。
(三)成为阿联酋海关的客户
凡是已在海合会成员国或阿联酋境内进行过工商注册的企业,均可以向迪拜海关申请注册为海关客户。企业向海关申请注册的
业务类型,须在其本身工商注册的业务范围内。企业申请注册的业务类型为与海关业务相关的,如报关行、船用设备供应、海
运及航空代理等,企业须获得海关签发的不反对信函。[2]
三、海合会关税同盟及统一海关程序
海合会是海湾地区最主要的政治经济组织,成员国包括沙特、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阿曼、巴林六国。《海合会成员国统
一海关法》(“Common Customs Law of the GCC States”,以下简称“《统一海关法》”)在海湾六国正式启用后,其统一了
海湾六国的海关执法依据,是海合会国家建立关税联盟的重要保障。 海合会同意建立关税同盟后,外国货物的关税只在第一个
入境点征收一次。所有这些货物在海合会成员国之间转运时,无需再次征收关税。海合会最高理事会于2011年决定统一海关程
序,以确保统一适用海合会标准,执行农业和兽医检疫要求,控制海合会各第一入境点的假冒伪劣商品,避免在海合会内部海
关口岸重复海关程序,但不包括第一入境点尚未适用的程序。
根据《统一海关法》的规定,“自由区”(“Free Zone”)是指成员国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在该区域内进行的商业或工业活动应根
据相应成员国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任何进入该区域的货物均被视为海关区域(“Customs Zone”,即受《统一海关法》规定的
海关监管和程序管辖的陆地或海洋的一部分)以外的货物,不受通常的海关管制和程序的限制。在进口或出口时,任何跨越海关
线(“Customs Line”,指符合国家与邻国之间的政治分界线(边界)以及国家周围海岸线的界线)的货物均应遵守《统一海关法
》的规定。进口到成员国的货物须缴纳关税税则中规定的海关税和其他适用费用,但不包括根据《统一海关法》规定或海合会阿
拉伯国家统一经济协定或理事会框架内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免征的费用。关税的征收、修订和放弃均由适用于各成员国的法律文
书决定,但须符合海合会发布的相关决议和现行国际协定的规定。有关阿联酋的关税,将在下文中详述。
四、清关程序
(一)海关申报
在任何货物清关时,即使是免征关税和其他税费的货物,也应向海关提交一份详细的报关单,该报关单应符合海合会成员国框
架内批准的格式,其中应包含能够适用海关法、征收适用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用于统计目的的所有信息。
(二)货物查验
指定的海关官员应根据海关署长的指示,在登记报关单后检查全部或部分货物。当海关怀疑存在违禁或非法货物时,有权打开
包裹进行检查。
五、进出口关税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的投资、提升墨西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一)海关关税
迪拜海关征收关税执行的法律依据为《统一海关法》第10条,根据该条款,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关税分为从价税和特
别税,或是两者的综合。
一般来说,阿联酋进口商品的关税为CIF价值的5%。对于某些商品,如香烟、烟草制品和各种酒精饮料,实行特殊关税,如
酒精饮料税率为50%,烟草征收100%的关税,并保留征收附加进口税的权力,且须获得进口许可;相反地,某些商品也可
能适用某些豁免和减免(见下文详述)。此外,阿联酋还对某些商品的进口征收反倾销税,如汽车电池、陶瓷和瓷片以及液
压水泥。反倾销税率根据商品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及出口国和/或原产国而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反倾销税为CIF价的67.5%。
(二)对海合会成员国及自贸区等区域的关税政策
海合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不征收关税(受某些条件限制)。此外,阿联酋还对原产于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协定(“Greater
Arab Free Trade Agreement”)成员国、新加坡、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即挪威、瑞士、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以色列和
印度的大多数货物实行免税进口。
如前所述,虽然阿联酋自贸区是阿联酋领土内的区域,但这些区域被视为通常的海关管辖范围之外。因此,进口到阿联酋约
45个自贸区的货物无需缴纳关税。在货物进口到海合会当地市场之前,暂停征收关税。此外,从阿联酋自贸区转口到海合会
关税区以外的第三市场目的地也免征任何关税。但是,如果进口这些货物的目的是将其全部或部分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则
需要保证金或担保金,数额相当于货物的适用关税额,以代替关税。在办理这一手续时,必须声明申报类型为“Import for Re
-Export to Local from ROW”(“从世界其他地区进口再出口到本地”)。
根据《统一海关法》和FCA的规定,直接运往阿联酋本土或运往外贸区在阿联酋销售和/或转口至海合会成员国的货物须缴纳
海关进口关税。因此,货物可以在海合会海关内移动,从而允许外国货物从一个成员国进入另一个成员国。此类货物在海合
会出口国入境时需要办理统计出口报关手续,报关单副本必须提交给进口国海关,报关单上必须盖有“Makasa章”(抵消机制
),以避免重复支付关税。
(三)减免税
根据《统一海关法》第98至106条,以下货物可免交海关关税:生产用的原材料、大阿拉伯自贸区货物、退运货物、个人及
家庭用品、外交物品、军事物品、慈善捐赠物品、旅客携带的少量物品。
(四)海合会成员国统一关税表的新修订
迪拜发布的2024年第1号海关公告已批准根据2022年版及其后续更新版对海合会成员国统一关税表所作的2024年修订。该
等修订已在海合会层面达成一致,其他海合会海关当局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公布其更新的关税。在阿联酋,对统一海关关税
表的修订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其中,受影响的HS编码主要属于化学品、药品、机械和设备、运输设备、食品和饮料、
计算机等行业/类别。
六、进口管制、海关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一)限制及禁止进口物品
为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维护宗教信仰,阿联酋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口管制。进口管制所涉及商品包括禁止进口商品和限制进
口商品。
禁止进口商品包括:药类(麻醉剂、可卡因、海洛因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料,伪造及复制货币,象牙和犀牛角,旧轮胎,
赌博产品,从受抵制国家进口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的物质,与宗教、道德不符且会引起社会动荡的出版物、照片、油画、卡
片、书籍、杂志及雕刻等。
限制进口商品:一切武器及弹药,酒精及酒类,用于医疗目的的药品,化学制品、肥料、农业染色剂,种子及农业植物,出
版物、视听磁带,电话交换设备,食品,活蜂及蜂王,烟花及爆炸物,一切类别的骆驼,猎鹰,马科动物(包括马、骡、驴
、马驹及斑马)等。上述产品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允许进口。
(二)罪行及罚款
《统一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罚款和扣押被视为对海关行政部门的民事赔偿,不属于大赦范围。在多重犯罪的情况下,应分别
对每项犯罪处以罚款,如果犯罪相互关联且不可分割,则处以最严厉的罚款即可。除《统一海关法》规定的走私犯罪之外,
在不影响现行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应根据《统一海关法》实施细则对以下罪行处以罚金:进出口罪、海关申报方面的违法行
为、过境货物罪、仓库的违法行为、海关监管区内的违法行为、临时入境罪、再出口罪行,以及任何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三)走私罪的主体
《统一海关法》规定,在走私罪中,以下人员尤其应承担刑事责任:主犯(罪犯);犯罪合伙人;煽动者和干扰者;违禁品
的持有者,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司机和助手,如果他们被证实参与走私;存放违禁品的商店和场所的业主或租户,
或经证实知道其商店或场所存在违禁品的受益人。
应承担走私罪中民事责任的主体,除犯罪者和走私者外,还包括与货物有关的合伙人、出资人、赞助人、受益人、代理人、客
户、捐赠人、承运人、占有人和发货人。应缴纳的关税、税款和罚款应由违法者或走私责任人按照国库收款的适用做法共同缴
纳。扣押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如有)应作为支付应付款项的担保。
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
(一)海合会AEO(以下简称“GCC AEO”)
海合会AEO计划建立在海关当局与从事进出口领域工作的企业之间的信任概念之上,其基础是这些企业的历史记录,这些记录
用于证明它们完全遵守法律和程序,从而享受专属待遇,以促进和加快这些企业的跨境贸易业务,并相应地降低成本、节省时
间和减轻海关当局或私营部门所有相关方的程序负担。
(二)阿联酋AEO(以下简称“UAEO”)
根据阿联酋AEO计划,在全国范围内运营的供应链公司可自愿遵守海关要求,因为遵守这些标准的公司和机构可获得该计划的
成员资格,从而获得所有经批准的设施和特权。与主要国际海关达成的互认安排极大地扩展了阿联酋AEO计划的全球合作范围
,覆盖了阿联酋高达35%的贸易。
(三)中国-阿联酋海关AEO[3]
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
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阿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
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
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中国AEO企业向阿联酋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
234567890)告知阿联酋进口商,由其按照阿联酋海关规定申报,阿联酋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企业自阿联酋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
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阿联酋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E)+AEO企业编码(7位数字)”,例如
“AE1234567”。中国海关确认阿联酋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八、原产地证书及规则
(一)中国出口阿联酋的原产地证书
目前,由于中阿两国尚未签订自贸协定,故中国出口阿联酋的货物只能申请一种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或“出口产品原产地
证明书”),即阿联酋一般原产地证CO(或“阿联酋非优惠原产地证CO”),其是货物出口国授权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
口货物为该国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国出口阿联酋货物的原产地证明书由中国各地海关,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及其地方机构签发。
(二)阿联酋的原产地规则及证书
阿联酋有关原产地规则和证书的要求由《关于原产地规则和证书的2019年第(11)号联邦法律》(“Federal Law No. (11) of
2019 on the Rules and Certificates of Origin”,以下简称“《原产地法》”)规定。2022年5月,阿联酋经济部根据2022年
第43号内阁决定,颁布了《关于原产地规则和证书的2019年第 (11) 号联邦法律的实施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Federal Law No. 11 of 2019 on Rules and Certificates of Origin in the UAE”,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了处
理本国收到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制,以及相关作用和权限的分配,从而使投资者、出口商、贸易商和货物供应商清楚地了解
根据原产地证书适用于其产品的规则,包括:“完全获得的商品”(“Wholly Obtained Commodities”)、“完全加工、生产或
制造的商品”(“Wholly processed, produced or manufactured Commodities”)、“最低限度加工”(“Minimal Operations”)。
阿联酋经济部根据《实施条例》确定的协议和程序中规定的规则和形式,为出口到国外的本国商品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并根
据《实施条例》确定的一般规则、形式和程序,为出口到国外的本国商品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商会应与经济部协调签发优惠
原产地证书。
九、总结
总体而言,阿联酋国内的酋长国众多,每个酋长国都有自己的海关部门,不同酋长国的海关监管略有不同,海关执法依据亦不
一而足,包括:海合会《统一海关法》,阿联酋国家、联邦法律,以及其他相关国际协议等。海合会及阿联酋对转口贸易的关
税规定亦比较复杂。因此,建议中企全面了解相关的海关制度,合规出海中东。
注释
[1]Giulia Interesse, China-United Arab Emirates (UAE): Bilateral Trade and Investment Outlook, Dezan Shira & Associates
(May 10, 2024), https://www.china-briefing.com/news/china-united-arab-emirates-uae-bilateral-trade-investment-
outlook/ (last visited May 28, 2024).
[2]《迪拜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7月12日,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46/302451/zymyhbhgtgjs/db/712153/index.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2022〕
16号),2022年02月10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4190107/index.html.
作者:
王建霖,合伙人,广州;拥有近20年的海关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合规、纳税争议解决及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电话:020-8573 2560;邮箱:wang.jianlin@jingtian.com
邱悦,律师,广州;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事务、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及合规等业务;电话:020-8573 2510;
邮箱:qiu.yue@jingt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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